# 聊一聊 AI 绘画商用面临的版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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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https://utgd.net/article/20115

好友在体验完 Stable Diffusion 后，突发奇想：是否可以仅通过 AI 来完成一次画展。玩笑之余，也不禁让人思考起 AI 作品商用的可能性。

毫无疑问，AI 的高创作水平和高效率足以支撑一个画展所需的作品，甚至方便又实惠。

然而，真正令人困扰的却是悬在心头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我用 AI 做的图会不会侵犯了某位画家的著作权？”“我用 AI 做的图被别人盗用能维权吗？”对于这些疑问，法律均还没给出明确的回答。

今天我将从几个问题出发，浅聊一下我对 AI 作品著作权问题的看法。

## 画家能否禁止自己的画作用于 AI 学习

众所周知，任何 AI 作品都不是在空中建楼阁，而是建立在大量人类智慧结晶的基础之上。那么如果艺术家们拒绝授权自己的作品进入 AI 投喂库，AI 不就无从发展了？

显然持以上观点的不在少数。伴随着“画师将被 AI 取代”、“艺术将被毁灭”等 AI 危机言论的盛行，不少画家、艺术家纷纷发表声明“禁止自己的画作用于 AI 学习和创作”，以期抵制 AI 。

然而这些看似严厉的抵制声明真的能起到作用吗？

在我看来，很难起到预期效果。

首先，就著作权创设的目的而言，“保护作者”不过是手段，其真正的目的是“鼓励创作，促进文化繁荣发展”。 而 AI 的发展是技术更新迭代的必然趋势，是数字内容创新发展的强动力，著作权对其的保护也不过是早晚的事。

另外， AI 运用画作的方法是“学习与训练”。而法律明确规定，出于个人学习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因此，怎么能说 AI 学习是违法的呢，不过是不讲武德罢了。

虽然目前多数平台还是愿意配合用户“演出”，但实际未来前景并不明朗。在我看来，除非画家决定不让自己的作品面世，否则想要阻止 AI 学习，仅仅依靠一声声无效的呐喊是无济于事的。

## 能否起诉 AI 抄袭了自己的画作？

目前市场上的 AI 绘画软件主要存在两种绘图模式：一种是基于原图的再创作，另一种则是直接输入关键词的原始创作。

基于原图的再创作，可视为著作权法中的演绎作品（即对原作品进行改编后创作出的新作品）。这种作品在法律上是必须经过原作者的允许，否则将面临侵权诉讼。正如下图所示，右图是基于左图进行的 AI 再创作。这样情形，即使是普通人也能一眼看出相似之处。如果有人怀抱侥幸心理，利用 AI 技术，肆意盗取他人的智力成果，也终将露出马脚。

当然，选择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或自己的作品进行再创作是被允许的。

相较之下，“直接输入关键词的原始创作”模式下产生的作品则更具迷惑性。别说普通人，就连原作者也可能只是一眼认出作品是沿袭自己的风格，却很难说与自己的哪一幅作品构成了实质相似。

然而，这种情况想要寻求著作权的保护却是极其困难的。

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的重要原则——“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作品只有构成“形似”才是侵权，如果仅是“神似”，却是被允许的。这看似荒谬的理论实际有其深远的意义。因为如果著作权保护思想，就可能导致作者对思想的垄断，自然是不利于文化的百花齐放。好比不能因为齐白石画虾画的好，就不允许别人画虾，那这保护是不是有点过于霸道了？

## AI 产生的画作可以称为作品吗？

在我未了解 AI 的创作原理之前，一直认为 AI 不过是“缝合怪”。当你输入关键词时，AI就在数据库中找到相应的数据片段，然后拼合起来产生作品。这种情形下的作品不仅面临侵权风险，同时因为关键词与数据片段的一一对应，不存在任何智力创造过程，自然称不上是作品。

当然，上述看法是对 AI 最肤浅的误解。

真正让我困扰的其实是，“是否只要算法和关键输入词确定，AI 产生的作品就是一个有限且确定的结果呢？”

当我提出这个疑问时，立刻遭到了友人的强烈反对，他说：“你来试试就知道了，每一次都是不一样的！”

的确，如今 AI 模型的算力非常强大，即使是同一组关键词，不间断地 click，也无法寻找出一幅完全一一对应的画作。我们很难确定同一组关键词对 AI 而言是否真的是有限的作品，因为这个有限可能已经趋近于无限，难以验证。

既然 AI 产生的作品能趋近无限，那自然不能认为关键词和画作之间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那么在我看来，AI 产生作品必然存在一个智力创造的过程，产物也自然应该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的“作品”。

## 谁将拥有AI作品的著作权？

既然认为 AI 画作是作品，那在此之上的著作权主体又应该是谁呢？

显然，我们不能给予 AI 自身著作权，一方面法律不承认它的主体资格，另一方面，给它著作权也没有任何实际意义，AI 并不会因为拥有著作权而更加热爱创作。因此，著作权的争夺不可避免地出现在 AI 程序开发者和 AI 程序操作者之间。

对此，我更倾向于将著作权给予 AI 程序操作者。毕竟大部分情况下，一副优秀的画作还是由操作者进行构思，并不断修正、改进后所产生出的成果。而这成果往往既体现了操作者的审美水平，同时也是对操作者思想的个性化表达。

而相较而言， AI 程序开发者则更偏向于专利权范畴。我想无人会否认 AI 程序的算法设计具备高度的创造性，享有专利权自不待言。但 AI 创作出的作品却不应该归属 于AI 程序开发者。

这就好比一台精妙的摄像机对于摄影作品当然功不可没，但只有拍摄者挑选了合适的素材、选取了精妙的拍摄角度才会产生值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如果这时候摄像机公司跳出要争夺摄影作品的著作权，那恐怕会非常匪夷所思吧！

## 小结

目前很多声音认为，AIGC 的产生主体并不是自然人，所以不该认定为“作品”，更不该赋予著作权。

而我对于 AIGC 的观点与主流观点有所不同。我认为，无论 AI 是不是创作的主体，都并不影响我们判断 “AIGC 本身是否是作品”。

AI 技术是大势所趋，而现有法律对于 AIGC 的著作权问题还尚处空白，我想未来法律应该能赋予 AIGC 应有的客观评价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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