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帕帕奈克计算机，一种被忽视的通用思维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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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https://utgd.net/article/21286

> 我觉得威廉对于事实真相好像根本不感兴趣，在他看来，事实真相只不过是客观事物和心智之间的契合。他把自己能想出诸多可能性当作快乐。——翁贝托·埃科：《玫瑰的名字》

最近几年随着经济形势下行，关于效率工具和思维方法的讨论也有所降温，中文圈似乎又回到了看破不说破的传统思维：越是机械的思维方法，越容易被认定为不值得深入讨论，例如组合思维，几乎很少得到认真讨论。

本文将讨论的组合思维，主要溯自数学上的笛卡尔积，即多个集合中所有可能组合的列表，几乎就是最大可能空间。其影响之广，以至于在上世纪，包括乌力波在内的一些文学流派也将其引入实验性写作。设计师帕帕奈克转述了约翰·阿诺德（John Arnold）的一种设计模型，只需把各种设计元素排成几列或一个立体矩阵，相乘之后，就能获得各种要素组合。采用类似的原理，帕帕奈克设计了一种二维的纸质计算机，用于组合各种设计元素。

考虑到帕帕奈克终其一生都在嘲讽那些不切实际的设计，不确定他在推荐这种思维工具时，是否带着一半的嘲讽心态，但有一点可以确定，当你列出全部组合时，已经瞬间打开了一张全局地图，包含了所有需要考察的可能与不可能。任务管理四象限就是组合思维的一个经典应用。

为方便称呼，我将组合思维套上帕帕奈克计算机的名头，在下文中继续介绍。帕帕奈克计算机的意义不在于最终数量，而在于暗示一个可能空间。这是你所必须考察的最大空间。

## 生成搜索关键词串

深度搜索是帕帕奈克计算机最经典的应用场景，我早在阅读帕帕奈克的著作之前，就有意识地使用组合方法生成关键词串。

当我检查实习律师的检索报告时，常发现他们的关键词从一开始就只是一条线性序列，根本没有考虑过不同的组合。他们当然知道同时使用多个关键词，比如“停车位”“租金”和“用益物权”，然后发现相关案例中对自己有利的凤毛麟角，而且还是某个犄角旮旯的小法院做出来的，于是得出结论，案子办不了，胜率几乎为零。

在绝大多数现代搜索引擎和数据库中，三个用空格隔开来的关键词意味着逻辑与，需要同时满足，但是稍微有一些逻辑思维的读者可能已经发现，租金只不过是最后一个关键词“用益物权”的某种表现形式，正确的搜索方式应该是“停车位”加“租金”或者“停车位”加“用益物权”，如果法学修养再扎实一点，还应该考虑用益物权下面的其他概念，只要和租金平行，就很有可能作为本案的参考。

结果令我啼笑皆非，当我亲自出马，调整关键词组合后，竟然找到了案件所在法院的一个在先判决，这可真是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功夫（更好笑的是，法官还多次告诉我，他不敢当吃螃蟹的人，其实他的同事已经吃了）。如果从一开始就没有组合思维，只是胡乱输入关键词，随便加几个或者删几个，甚至很无聊地调换顺序就期待有奇迹发生，那么最终只会发现搜索结果并没有什么变化。盖搜索角度从一开始就过于狭隘。

为了照顾读者，显然我只能使用一个过于简单的案例（相较实际情况已经大大简化了），在实际工作中，法律检索工作不是三两个关键词的小儿科，有时候，它甚至像编写专利检索表达式一样需要精心推敲。各组关键词之间的逻辑关系，尽可能覆盖最大的可能性空间，同时避开没有意义的方向。这也是我更喜欢传统数据库服务而非人工智能搜索引擎的原因，当我对某个法律子领域有一定信心时，我愿意相信关键词和逻辑符号，而不是和人工智能你一言我一句拉扯。

在另一个案件中，我用帕帕奈克计算器拓宽了初步的检索空间。该案焦点在于亲属间过户房产和强制执行程序的冲突，法官不敢轻易下结论，要求我们提供有力的参考案例。搜索的难点在于，亲属关系有各种可能的组合，随手一列，就能列出父子、父女、母子、母女的长长清单；在具体案件中，法官称呼房产的方式也千奇百怪，不动产、房屋、住宅、住房、商品房不一而足，两个集合相乘，就是相当客观的检索工作量。

当然，我购买了某个付费数据库，它本身有逻辑计算符号功能，并不用真的把几十种可能列下来逐一检查。案件的走向证明，最终被法院采纳的案例，恰恰来自某个表述很有个性的判决，如果从一开始就限定了搜索范围，很大概率根本找不到它。

除了专业工作，日常搜索时，我也会预先考察最大的可能性空间。虽然帕帕奈克计算机往往会给出一个貌似吓人的范围，但好消息是，这基本上也是你所需要考虑的最大空间。我甚至在购物时也会考察全部关键词组合，只可惜淘宝没有复杂的逻辑符号功能，为此我还写了一个简单的表格工具，用于产生各种关键词组合。

## 联系似乎无关的东西

搜索其实是一个比较消极的应用，毕竟你要搜索的东西，已经存在于数据库中，搜索工作，其实是封闭的。然而在现实世界中，许多工作完全是开放的，根本不知道会产生什么可能性，许多貌似无厘头的组合，最终被证明是最佳方案。这才是帕帕奈克计算机的威力所在。

我曾在一个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代理原告，主张其辛苦研发得来的医疗器械数据被员工挪作他用。麻烦的是，东窗事发之际，员工早已跑到外省，并在当地成立公司制造侵权产品。按照原则，应当去侵权产品的生产地立案，但是考虑到人生地不熟，甚至可能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默认选择很难让人满意。我尝试各种改变管辖的策略，第一步就是列出所有涉及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管辖可能性。

单看其中任何一项，似乎都对我们不利，或搭不上边。但很快，我发现了另一种思考方式：如果将独立的侵权行为组合起来，主张被告实施了一串行为，那么或许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希望作为管辖依据。

详言之，要制作侵权产品，自然要先获取商业秘密，而获取行为毫无疑问发生在原告的工作场所内，紧抓这一环节，可争取将管辖确定在原告所在地，至于后续环节去了什么地方，则在所不问。对于一个行为序列，一般只需要考虑最终后果，拆分组合通常不影响原告的实质权益，但是在繁杂的诉讼程序中，改变描述被告行为的方式，哪怕仅仅是偏移一下角度，都有可能得到截然不同的结果。

上述案件一直打到最高人民法院，最后我们获得了支持，案件得以在原告所在地的法院审理。

## 创造不存在的东西

帕帕奈克计算机最惊人的用途，莫过于产生原本不可能存在的东西，或至少没有人生产的东西。如果说帕帕奈克所构想的模型只是一台粗糙的科学怪人缝合机器，那么人工智能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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