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在体验完 Stable Diffusion 后,突发奇想:是否可以仅通过 AI 来完成一次画展。玩笑之余,也不禁让人思考起 AI 作品商用的可能性。
毫无疑问,AI 的高创作水平和高效率足以支撑一个画展所需的作品,甚至方便又实惠。
然而,真正令人困扰的却是悬在心头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我用 AI 做的图会不会侵犯了某位画家的著作权?”“我用 AI 做的图被别人盗用能维权吗?”对于这些疑问,法律均还没给出明确的回答。
今天我将从几个问题出发,浅聊一下我对 AI 作品著作权问题的看法。
画家能否禁止自己的画作用于 AI 学习
众所周知,任何 AI 作品都不是在空中建楼阁,而是建立在大量人类智慧结晶的基础之上。那么如果艺术家们拒绝授权自己的作品进入 AI 投喂库,AI 不就无从发展了?
显然持以上观点的不在少数。伴随着“画师将被 AI 取代”、“艺术将被毁灭”等 AI 危机言论的盛行,不少画家、艺术家纷纷发表声明“禁止自己的画作用于 AI 学习和创作”,以期抵制 AI 。
然而这些看似严厉的抵制声明真的能起到作用吗?
在我看来,很难起到预期效果。
首先,就著作权创设的目的而言,“保护作者”不过是手段,其真正的目的是“鼓励创作,促进文化繁荣发展”。 而 AI 的发展是技术更新迭代的必然趋势,是数字内容创新发展的强动力,著作权对其的保护也不过是早晚的事。
另外, AI 运用画作的方法是“学习与训练”。而法律明确规定,出于个人学习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因此,怎么能说 AI 学习是违法的呢,不过是不讲武德罢了。
虽然目前多数平台还是愿意配合用户“演出”,但实际未来前景并不明朗。在我看来,除非画家决定不让自己的作品面世,否则想要阻止 AI 学习,仅仅依靠一声声无效的呐喊是无济于事的。
能否起诉 AI 抄袭了自己的画作?
目前市场上的 AI 绘画软件主要存在两种绘图模式:一种是基于原图的再创作,另一种则是直接输入关键词的原始创作。
基于原图的再创作,可视为著作权法中的演绎作品(即对原作品进行改编后创作出的新作品)。这种作品在法律上是必须经过原作者的允许,否则将面临侵权诉讼。正如下图所示,右图是基于左图进行的 AI 再创作。这样情形,即使是普通人也能一眼看出相似之处。如果有人怀抱侥幸心理,利用 AI 技术,肆意盗取他人的智力成果,也终将露出马脚。
当然,选择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或自己的作品进行再创作是被允许的。
相较之下,“直接输入关键词的原始创作”模式下产生的作品则更具迷惑性。别说普通人,就连原作者也可能只是一眼认出作品是沿袭自己的风格,却很难说与自己的哪一幅作品构成了实质相似。
然而,这种情况想要寻求著作权的保护却是极其困难的。
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的重要原则——“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作品只有构成“形似”才是侵权,如果仅是“神似”,却是被允许的。这看似荒谬的理论实际有其深远的意义。因为如果著作权保护思想,就可能导致作者对思想的垄断,自然是不利于文化的百花齐放。好比不能因为齐白石画虾画的好,就不允许别人画虾,那这保护是不是有点过于霸道了?
AI 产生的画作可以称为作品吗?
在我未了解 AI 的创作原理之前,一直认为 AI 不过是“缝合怪”。当你输入关键词时,AI就在数据库中找到相应的数据片段,然后拼合起来产生作品。这种情形下的作品不仅面临侵权风险,同时因为关键词与数据片段的一一对应,不存在任何智力创造过程,自然称不上是作品。
当然,上述看法是对 AI 最肤浅的误解。
真正让我困扰的其实是,“是否只要算法和关键输入词确定,AI 产生的作品就是一个有限且确定的结果呢?”
当我提出这个疑问时,立刻遭到了友人的强烈反对,他说:“你来试试就知道了,每一次都是不一样的!”
的确,如今 AI 模型的算力非常强大,即使是同一组关键词,不间断地 click,也无法寻找出一幅完全一一对应的画作。我们很难确定同一组关键词对 AI 而言是否真的是有限的作品,因为这个有限可能已经趋近于无限,难以验证。
既然 AI 产生的作品能趋近无限,那自然不能认为关键词和画作之间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那么在我看来,AI 产生作品必然存在一个智力创造的过程,产物也自然应该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的“作品”。
谁将拥有AI作品的著作权?
既然认为 AI 画作是作品,那在此之上的著作权主体又应该是谁呢?
显然,我们不能给予 AI 自身著作权,一方面法律不承认它的主体资格,另一方面,给它著作权也没有任何实际意义,AI 并不会因为拥有著作权而更加热爱创作。因此,著作权的争夺不可避免地出现在 AI 程序开发者和 AI 程序操作者之间。
对此,我更倾向于将著作权给予 AI 程序操作者。毕竟大部分情况下,一副优秀的画作还是由操作者进行构思,并不断修正、改进后所产生出的成果。而这成果往往既体现了操作者的审美水平,同时也是对操作者思想的个性化表达。
而相较而言, AI 程序开发者则更偏向于专利权范畴。我想无人会否认 AI 程序的算法设计具备高度的创造性,享有专利权自不待言。但 AI 创作出的作品却不应该归属 于AI 程序开发者。
这就好比一台精妙的摄像机对于摄影作品当然功不可没,但只有拍摄者挑选了合适的素材、选取了精妙的拍摄角度才会产生值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如果这时候摄像机公司跳出要争夺摄影作品的著作权,那恐怕会非常匪夷所思吧!
小结
目前很多声音认为,AIGC 的产生主体并不是自然人,所以不该认定为“作品”,更不该赋予著作权。
而我对于 AIGC 的观点与主流观点有所不同。我认为,无论 AI 是不是创作的主体,都并不影响我们判断 “AIGC 本身是否是作品”。
AI 技术是大势所趋,而现有法律对于 AIGC 的著作权问题还尚处空白,我想未来法律应该能赋予 AIGC 应有的客观评价和地位。